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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博物馆:要扶持也要规范
“藏品登记备案,不得进行买卖”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民办博物馆的身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民办博物馆的行业主管部门,文物部门应当在此之前对其进行前置审核,但现行的文化部部颁《博物馆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偏低,难以作为实行前置审核制度的依据。段勇认为,“去年轰动一时的冀宝斋藏品事件,进一步说明博物馆作为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需要专业部门把关审核。我们期待正在报审过程中的《博物馆条例》会为民办博物馆的管理提供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2013年,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全国民办博物馆的首次大规模调研,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亲自带队调研。国家文物局近期还将出台民办博物馆设立办法,明确设立民办博物馆的最低门槛,对藏品实施登记备案,完善登记注册机制。对于涉嫌出土的文物藏品,也在考虑纳入博物馆藏品登记,加强年检监管,并杜绝买卖。
建立民办博物馆理事会制度
由于创办者的私人财产权与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混淆不清,在现实操作中,民办博物馆往往由创办者说了算,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
段勇认为,民办博物馆没有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理事会制度上具有天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理事会制度将有效提升社会参与度,由理事会代表社会管理博物馆,改变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的问题,起到“化私为公”的作用——这种“公”指的是藏品的社会化,而不是国有化,使民办博物馆的藏品像国有博物馆的藏品一样真正成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
“希望在全国逐步培育一批藏品权属明晰、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业务水平较高的民办博物馆示范馆。民办博物馆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可由博物馆创办者或其代表、政府主管部门代表、热心博物馆事业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负责博物馆的大政方针,馆长由理事会任命并负责博物馆的日常管理。国家文物局已经发布了《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对于理事会的成员构成、职责范围等作了细致的规定。目前全国647家注册民办博物馆中已有80%注册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其中只有30%建立了形式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即成立了名义上的理事会,但实际上能够真正发挥理事会应有功能的基本上没有。因此,在民办博物馆领域推广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既具备客观条件又任重道远。”段勇说。
责任编辑:麦穗儿